
本文为金融行业监管动态跟踪系列,旨在阐述2025年9月国内金融监管的最新资讯。我们持续关注金融行业法规政策变化,提供整体概览及重点提示股票配资网大全,协助金融机构了解和有效应对,以持续优化合规管理效率和效果。
重点法规提示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做好反洗钱国际评估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2025年9月5日至10月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致同提示
一、背景与意义:落实《反洗钱法》,应对国际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于2024年11月8日决议通过和公布,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落实《反洗钱法》有关要求,有效应对反洗钱国际评估,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监管部门随后相继出台多项具体法规和细则,反洗钱的监管措施和力度全面升级。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是反洗钱国际标准《FATF建议》的重要内容,截至目前,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完全执行《FATF建议》,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反洗钱国际组织定期对有关国家和地区执行《FATF建议》的情况进行评估,敦促未达标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整改。在我国第四轮评估中,国际组织指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存在多项不足。今年,国际组织将启动对我国的第五轮反洗钱国际评估,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制度是评估考察的重要内容。本次《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对照上一轮评估指出的问题、对标反洗钱国际标准的要求的重要工作之一。
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实施对象
与新《反洗钱法》第四十条规定一致,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实施对象包括三类名单:
1. 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由其办公室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是国务院议事机构,办公室设立在公安部。截至目前,公安部先后3次于2003年、2008年和2012年发布了三批针对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分裂势力的制裁名单,包含4个恐怖组织和25名自然人恐怖分子。
公安部查询路径:公安部官网—警务信息—公安要闻。
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路径(推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反洗钱局—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公安部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2. 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委员会是联合国实行强制性制裁的部门,制裁措施包括全面经济和贸易制裁,以及一些具体的定向措施,如武器禁运、旅行禁令以及金融或商品方面的限制等,对象包括个人、实体和国家。这类名单数量较多,包括1988制裁名单、1718制裁名单、1737制裁名单和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基地组织制裁名单等。
外交部查询路径:外交部官网—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内容类别—执行安理会决议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路径(推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反洗钱局—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认定的定向金融制裁组织和人员名单。
3.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这类名单主要针对虽未直接涉及恐怖活动或联合国制裁,但经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评估认为存在重大洗钱风险的对象。截至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机关认定的重大洗钱风险组织和人员名单”尚无具体名单。
实务应用中,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发布《关于加强外逃人员名单监测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135号),通常理解中央纪委、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公布的红色通缉令名单属于此类对象,应按照特别预防措施名单管理,后续实际工作执行中各机构可向监管部门予以确认。
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路径: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反洗钱局—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机关认定的重大洗钱风险组织和人员名单。
三、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实施内容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三类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书面报告。
四、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参照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相关规定,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
新《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贵金属和珠宝交易商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在执行特定类型业务时需履行反洗钱义务。
本次《征求意见稿》初步理解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履行范围也限定在特定类型业务,但即便如此,根据《反洗钱法》规定,不从事和不为洗钱提供便利是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因此特定非金融机构在其所有业务中均有义务不为洗钱提供便利和服务。从业人员及客户均需对此有充分理解和认知,反洗钱培训中应对此进行普及和强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布信息,2025年反洗钱监管检查处罚相较于以往大幅上升,监管强度持续增加,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需重视并实际采取措施,以确保反洗钱工作的合法合规。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8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信托行业坚持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聚焦主责主业,坚持信托本源。结合信托公司业务实践,突出信托主业,调整业务范围。明确立足受托人定位,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按责赔偿”,打破刚性兑付。
二是坚持目标导向,强化公司治理。明确信托公司要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建立科学的内部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加强信托文化建设。
三是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重点业务环节。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明确信托业务全过程管理要求。
四是强化信托监管要求,明确风险处置机制。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强化信托公司资本和拨备管理。加强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提升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约束力和操作性。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推动信托公司做好贯彻实施。
致同提示
我国信托业自2001年《信托法》颁布后进入快速发展期,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2025年10月发布的《2024—2025中国信托业社会责任报告》,截至2024年末,67家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信托资产规模达29.56万亿元,资金信托规模22.25万亿元,占受托管理资产规模75.27%。
信托公司粗放式增长导致多重风险积聚,部分公司治理结构缺陷,非标资金池隐患突出,信托风险项目高企,行业风险逐步暴露,偏离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功能。2018年资管新规实施后,信托业加快转型力度,近年来行业持续处于深度调整期。
金融监管总局于2025年4月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9月正式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2007年发布实施的《管理办法》对全面修订和完善,其中业务相关的核心内容包括:
一、业务范围调整
修订后的业务范围共3项:一是信托业务,将现行《管理办法》中5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二是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在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此外,债券卖出回购、同业拆借的拆入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余额的百分之二十;三是其他业务,增加“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投资顾问、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将“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此外,结合实际取消了与信托公司主业无关联度的、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等4项中间业务。
二、固有资产业务新增限制
1. 非标债权资产投资≤净资产30%: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信托公司固有资产业务项下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基础资产涉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余额的百分之三十。
2. 不得投资本公司发行的非标债权资管产品: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投资本公司发行的基础资产涉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
3. 不得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信托公司固有资产业务项下开展贷款、投资等业务,不得垫付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开展个人贷款业务。
三、固有业务的禁止行为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者转移财产;(二)对外提供担保;(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融出资金;(四)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五)开展除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负债业务;(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金规〔2025〕18号)
为改进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监管,推动保险公司提高资本保证金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取消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类型限制,各类型商业银行均可作为存放银行。二是优化存放银行条件,包括提高了存放银行净资产规模要求,补充完善了存放银行审慎监管指标要求等。三是完善资本保证金存放形式,增加“大额存单”存放形式,将“大额协议存款”调整为“协议存款”。四是完善资本保证金管理要求,增加了资本保证金到期后的续存或转存要求,提高单笔资本保证金存款金额要求。五是将资本保证金处置行为事后备案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推动保险机构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提升资本保证金管理水平。
致同提示
2025年8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印发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9月5日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次修订是对2015年4月3日原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保监发[2015]37号)的更新完善和重大修订。《办法》共二十七条,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存放、提存、处置、提前支取等作出明确规定,主要针对十年来保险市场规模扩张、风险形态变化的现状优化、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旨在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确保在极端情况下保险公司仍有足够的资产用于保障保单持有人权益。
但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原《办法》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同时,内地与香港和澳门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关于修订<《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2024年签署,2025年生效)中明确,允许香港、澳门资银行可作为内地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需要修订原《办法》以满足该协议要求。
综上,以“安全优先、效率协同、开放适配”为核心,金融监管总局本次修订也是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全流程进行完善,构建更科学的监管规则体系。
具体影响来看:
◆ 对保险公司而言,需将资本保证金管理融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一是资本管理能力面临刚性考验。需按新规重新筛选符合净资产及风险指标要求的存放银行,特别是中小保险公司可能面临可选银行范围收窄的挑战,倒逼其加速完善内部资本管理制度,优化资本配置效率。二是合规与运营成本结构调整。分散存放要求增加了账户管理与资金调度的复杂度,但事后报告制简化了流程性工作,整体形成“结构性成本调整”格局。同时,汇率波动监控与差额补足要求,对跨国经营或有外币资本的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流动性管理要求。三是风险抵御能力实质性增强。更高标准的存放银行筛选与分散存放机制,大幅降低了资本保证金的信用风险与集中度风险,增厚了保单兑付的安全垫,有助于提升消费者信任度与市场声誉。四是长期发展基础更加稳固。规范的资本保证金管理有助于保险公司获得更高的监管评级,增强融资能力与股东信心,为长期业务布局与价值型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 对银行业机构而言,需依托合规优势争夺市场机遇。一是市场竞争格局重塑。港澳银行获得准入资格,打破了原有市场格局,具备高净资产、较优风控指标的银行将更具竞争优势,而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中小银行则面临市场份额流失风险。二是负债业务迎来新机遇。资本保证金具有稳定性强、期限长的特点,对银行而言是优质负债来源。符合条件的银行可通过优化服务对接保险公司需求,拓展低波动负债业务,改善负债结构。
金融法规汇总目录(2025年9月新发布及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财会〔2025〕20号)
为加强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于2025年9月3日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5〕17号)
为完善项目单位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优化专项债券管理机制,强化专项债券全流程管理,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于2025年9月04日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金规〔2025〕18号)
具体参见法规提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2025年9月8日,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档案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金融监管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档案工作,推进档案科学规范管理,更好地服务金融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部署。
《办法》指出,金融监管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档案工作是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金融监管事业发展,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支撑性工作。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规范管理,强化档案资源保障,确保档案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办法》要求,各单位应当依法集中、统一管理全部档案,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要求,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切实提高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办法》明确了各单位档案管理机制、监督指导关系、档案资源归属流向等方面内容。
《办法》强调,各单位要立足于监管事业需要,做好文书、科技、实物等各门类档案的管理,加强重点监管业务等关键性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要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有序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逐步实现电子档案全过程管理。要积极推进档案利用开发工作,切实提高档案服务效能。
《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金规〔2025〕2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决策部署,引导金融行业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并于2025年9月12日印发《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评价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评价要素与评价方法、评价程序、评价结果运用、组织保障和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评价范围。明确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管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将金融租赁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
二是优化评价要素。将评价要素调整为“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营销行为管理”“纠纷化解”“金融教育”“消费者服务”“个人信息保护”7项要素,引导金融机构加强消保重点领域治理。
三是完善评价程序。将评价实施环节进一步细分为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等,并明确各环节工作要求,强调复评、审核工作应当通过集体研究形式开展,体现评价工作的严谨性和严肃性。
四是强化上下协同。充分发挥“四级垂管”优势,加大对基层金融机构消保工作质效的考察,提高一级分支机构评价得分权重。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可按照总局制定的年度消保监管评价方案,根据辖内金融机构类型、业务模式和规模、客户受众面等情况合理调整评价指标。
五是深化结果运用。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于评价结果较好的金融机构增加正向激励,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评价办法》的修订发布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行为监管制度体系,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要求嵌入业务经营各环节、全流程,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更有温度的金融服务,切实提升金融消费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8号)
具体参见法规提示。
《关于推动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金发〔2025〕3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提升健康保险服务保障水平,金融监管总局于2025年9月30日印发了《关于推动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体要求。明确健康保险未来一段时间发展的总体思路和阶段性目标。二是深化健康保险改革。分别对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即商业医疗保险、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疾病保险等四大类险种的发展重点进行规划,同时规范各类经办承办服务。三是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引导保险公司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提升数智化应用水平,增强健康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四是加强健康保险监管。强化监管引领,规范市场秩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五是优化健康保险发展环境。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体系,促进多方协同合作,加强健康保险知识普及。
《意见》明确了健康保险服务民生保障的基本原则和专业化经营的发展方向,有助于推动行业进一步深化改革,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丰富产品供给,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健康保障需求,为推动健康产业可持续发展贡献更多力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证监会公告〔2025〕16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47号)要求,完善期货行业分类监管体系,更好分配监管资源,证监会修订了《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一是坚持目标导向。通过完善分类评价制度,更好反映期货公司合规风控能力,提高对期货公司监管效能,引导期货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二是坚持协调统一。统一扣分指标的评价标准和扣分逻辑,统一市场竞争力等指标的加分逻辑。三是简化指标流程。删除和简化部分指标,优化评价流程,压降专项评价指标,减轻行业负担。
本次修订将标题由《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调整为《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完善扣分机制。明确原则上以生效监管措施为依据实施扣分,消除重复扣分情形,合理设置扣分梯度,促进发挥多种监管手段的综合惩治效果。二是优化加分体系。完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将市场竞争力指标调整为三大类9项指标,全面评价期货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情况、整体盈利水平和资本实力。三是删除部分指标。删除“加权调整后日均机构客户权益总额”“成本管理能力”“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适应行业发展现状。四是调整专项评价。将专项评价整合和优化为3项,分别为服务国家战略、党建与文化建设、信息技术建设。五是调整特殊激励。对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风险处置、连续3个评价期内持续合规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无扣分、与其他期货公司合并等情形予以加分激励。
前期,证监会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对《规定》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基本认可。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并相应修改完善《规定》。后续,证监会将做好《规定》落地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公告〔2025〕第21号)
2025年9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公告,支持可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取得积极成效,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数量和持债规模扩大,通过债券回购业务开展流动性管理的需求不断增加。截至2025年8月末,共有来自80个国家和地区的1170家境外机构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持债总量约4万亿元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有序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对外开放,自2015年起,支持境外主权类机构、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2025年,与香港金管局共同推出以“债券通”北向通债券为标的的离岸回购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进一步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不仅有利于满足市场需求,进一步增强人民币债券资产吸引力,也有利于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助力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协同发展。业务模式上,中国人民银行深入总结境内外回购市场实践,加强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机制和国际市场通行做法衔接,实现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更大便利,也有利于促进优化境内债券回购业务机制。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的整体战略部署,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会同有关各方持续完善各项机制安排,稳步推进中国债券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支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9月12日至9月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研究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9月12日至2025年10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具体参见法规提示。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5)》
2025年9月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式发布《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5)》(以下简称《报告》)。《报告》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牵头组织、8家金融租赁公司共同编写、2家国际咨询公司提供支持、65家金融租赁公司参与调研。《报告》从多个角度,以翔实的数据和丰富的案例,全面反映了2024年度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系统总结了差异化和特色化发展成效。
2024年,金融租赁公司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紧紧锚定“两新”等重要领域,在大规模设备更新改造、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贡献了金融租赁力量。截至2024年末,行业总资产和租赁资产余额分别达4.58万亿元和4.38万亿元,分别同比增长9.56%和10.24%。具体而言,行业发展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直租之锚,深植本源之壤。金融租赁公司积极落实监管要求,回归以融物为核心的业务本源,突出租赁产品自身专业属性和特色,加大直租业务投放。截至2024年末,金融租赁公司直租资产余额达6405.38亿元,同比增长52.73%;当年直租投放3522.98亿元,在投放总额中占比19.56%。
二是新兴之光,照亮转型之路。金融租赁公司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三项清单”为指引,助力算力设备、低空经济、人造卫星等新质生产力领域业务加速落地,推动金融租赁行业经营模式的转型和业务结构的优化,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
三是绿色之帆,逐浪低碳之旅。金融租赁公司积极响应国家绿色发展战略,加大绿色租赁产品投放力度,为实现“双碳”目标,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作出积极贡献。截至2024年末,金融租赁公司绿色租赁资产余额达1.07万亿元,同比增长19.87%,当年绿色租赁投放4886.73亿元。
四是责任之基,筑牢和谐之道。金融租赁公司全面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为巩固脱贫攻坚、助力乡村振兴作出积极贡献。2024年,累计组织公益活动149场,参与志愿活动1649人次;开展帮扶、捐赠活动94场,帮扶总金额395.62万元,捐赠总金额707.65万元。
《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发展报告暨理财公司年鉴(2025)》
2025年9月2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京发布《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发展报告暨理财公司年鉴(2025)》(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是中国银行业协会连续第十二年发布的理财行业发展报告。《报告》基于行业发展实际情况,系统梳理总结了2024年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转型发展成果,涵盖总体发展情况、相关监管政策、业务治理情况、理财业务转型、履行社会责任、问题与改进、理财公司年鉴等七个方面,全面展现各理财公司年度发展情况。2024年,养老金融政策密集出台,成为行业发展的重要指引。在此背景下,本《报告》首次新增“落实养老金融服务的探索与实践”专题研究,从老龄化时代背景、政策解读、发展历程、行业实践等维度出发,深入分析银行理财在养老金融领域的突破与布局,为行业深耕养老金融领域提供思路,助力完善养老保障体系。
《中国贸易金融行业发展报告(2024—2025)》
2025年9月22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中国贸易金融行业发展报告(2024—2025)》(以下简称《报告》)。这是中国银行业协会连续第九年发布贸易金融行业发展报告。《报告》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牵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汇丰银行(中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渤海银行、北京银行等16家常务委员会成员共同参与撰写。
《报告》共分四章,全面总结2024年中国银行业贸易金融业务发展现状,深入探究其创新与发展,分析业务开展面临的风险与挑战,并尝试展望银行业贸易金融未来的发展机遇和方向。此外,《报告》还设置专栏,分享银行贸易金融领域的典型案例,并梳理贸易金融相关政策,旨在为促进中国银行业在贸易金融领域的创新与发展提供借鉴与参考。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首台(套)首批次综合保险示范条款及配套的承保理赔服务指引》
2025年9月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示范条款、首批次新材料综合保险示范条款试行版(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及配套的承保理赔服务指引(以下简称服务指引)。这是保险业贯彻落实科技金融等五篇大文章,完善科技保险政策体系,推进科技保险发展,切实服务国家制造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
本次发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示范条款(试行)包括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责任保险、质量保证保险、安装测试期间责任保险及质量保证保险、国内运输保险共五个主险条款;首批次新材料综合保险示范条款(试行)包含首批次新材料责任保险、质量保证保险、国内运输保险共三个主险条款;服务指引包括承保服务指引(试行)和理赔服务指引(试行)。生产企业可以与保险公司根据新装备新材料的技术成熟度、应用场景、历史赔付水平等风险特征自主协商确定投保险种和保险费率,实现保险服务保障更加精准,保险补偿政策更加高效。
本次示范条款和服务指引的制修订工作,是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险业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是彰显了保险服务科技强国的责任担当。高端装备制造业是工业现代化的重要基石,是科技创新的重要领域,新材料产业是战略性、基础性产业,二者对于夯实国家科技自立自强根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与安全水平、推动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具有重要意义。发布示范条款及服务指引,有助于保险业精准对接生产企业在重大技术装备和新材料推广应用及更新迭代阶段的主要风险保障需求,破解初期市场信任不足导致的应用瓶颈,彰显了保险业服务科技强国战略的责任担当。
二是扩展了保险保障范围,提升了保障水平。本次修订从服务科技企业实际需求出发,涵盖了自销售合同签署之日起,首台(套)生产企业在“货物运输”“安装测试”“验收交付后”三个阶段,新材料生产企业在“货物运输”“验收交付后”两个阶段的相关风险。其中新增的“货物运输”阶段的保险保障,通过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障了保险装备和新材料在水路、铁路、公路、航空和联运运输中的货运风险。新增的“安装测试”阶段的保险保障,拓展了设备安装测试责任保险和质量保证保险条款,将传统由设备制造企业自行承担的安装测试风险纳入保险保障范围,切实回应了科技企业的真实需求,覆盖了科技企业在推广应用中的核心风险,扩大了保障范围,提升了保障水平。
三是规范了保险操作实务与流程。首次研究制定了与示范条款配套的服务指引,填补了既往没有行业统一实务规程的空白。服务指引对首台(套)首批次业务的风险评估、投保承保、保费缴纳、批改退保、理赔报案、查勘管理、责任核定、快赔预赔等全业务环节提出了明确的自律要求,对规范首台(套)首批次保险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提升保险业在服务科技创新领域的风险管理和产品创新能力,积极推进首台(套)首批次综合保险行业自律工作,深化示范条款和服务指引的实施应用,推动保险业持续高质量发展,切实服务科技创新自立自强,助力制造强国建设。
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公司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专项评价办法(试行)》(中证协发〔2025〕192号)
为促进行业功能发挥,引导证券公司做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专项评价办法(试行)》,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报备通过,于2025年9月5日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规范》(中证协发〔2025〕198号)
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同意,《证券公司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规范》(编号:T/TSAC 001—2025)纳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于2025年9月25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该标准文件全文公开,欢迎各企业、研究单位采用。
中国期货业协会
《期货程序化交易系统功能测试指引》等三项团体标准
2025年9月5日,中期协公布期货行业推荐性团体标准《期货程序化交易系统功能测试指引》(T/ZQX 0004-2025)、《期货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测试指引》(T/ZQX 0005-2025)、《期货公司柜台系统管理接口标准 第1部分:出入金接口》(T/ZQX 0006.1-2025),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信托业协会
《2024—2025中国信托业社会责任报告》
为强化信托业社会责任意识,宣传信托文化理念,展现信托业履行社会责任成果,在监管部门指导和各相关单位支持配合下,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编写的《2024—2025中国信托业社会责任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于2025年9月29日正式发布。这是协会自2013年起连续编制发布的第13份行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国网财经、每日经济新闻等10余家媒体参加本次发布会。
发布会由协会新闻发言人蔡概还主持,他介绍了《报告》的发布背景和编写情况。《报告》总发布人、协会专家理事、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宪明发布《报告》。紫金信托董事会秘书李媛、华鑫信托首席经济学家袁田等《报告》编写组成员分别发布《报告》重点章节内容。
《报告》从党建责任、民生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环境责任、公益责任、人本责任、责任管理八个方面集中展现了中国信托业2024年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民生福祉、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发展公益慈善等方面的积极作为。为方便社会各方阅读,协会以电子版、印刷版以及Html5版三种形式在协会官方网站和协会微信公众号在线发布。
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修订版)》(〔2025〕122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修订版)》已由上海期货交易所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25年9月26日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英文版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修订版)》《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拟对《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进行修订,于2025年9月26日至10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及相关品种业务细则(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上海期货交易所拟对《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相关品种业务细则进行修订,于2025年9月26日至10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检验细则》(〔2025〕124号)
为规范石油沥青期货实物交割的检验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业务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石油沥青行业标准的修订,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宁波海关技术中心联合对《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检验细则》进行修订,并已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备案,于2025年9月29日予以公布。
大连商品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2025〕9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所拟制定《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9月17日至9月24日公开征求市场意见。
《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修订)(〔2025〕97号)
《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25年9月26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之用,版权归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有,我们不对任何主体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本文,务必原文转载,不得修改,且标注转载来源为:致同官方微信公众号。如需修改内容,须在发布前获得致同的审核批准。 ]article_adlist-->
]article_adlist-->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倍顺网配资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